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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不批病假直接休算旷工吗?最新判决来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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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4 日,苏小花入职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在网销岗位从事销售工作。
2023 年 4 月 11 日,苏小花微信向其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并表示明天去医院也要请假,张某表示同意,当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向公司申请 4
月 12 日病假 1 天,获批通过。
4 月 12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4 月 13 日、14 日病假 2 天,获批通过。
4 月 16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4 月 17 日病假 1 天,获批通过。
4 月 18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4 月 18 日至 4 月 24 日病假 6 天,获批通过。
4 月 25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4 月 25 日至 4 月 28 日病假 4 天,获批通过。
苏小花在申请上述病假时理由均为“医院看病”“生病”,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明。
2023 年 5 月 5 日,苏小花再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张某表示需要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申请。
5 月 6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5 月 4 日至 5 月 31 日病假 21 天,直属领导于当日
拒绝该申请并表示“请假时间太长需要假条”。
5 月 8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申请 5 月 4 日至 5 月 12 日病假 8 天,苏小花的直属领导通过后
分管领导一直未予审批。
5 月 18 日,苏小花通过钉钉平台系统 申请 5 月 15 日至 5 月 19 日的病假 5 天,直属领导拒绝该申请。
苏小花在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如下:2023 年 4 月 12 日江苏某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休息 3 天、4 月 17
日江苏省某某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休息 7 天、4 月 25 日江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证明书休息 3 天、4 月 28
日江宁街道社会卫生服务中心诊断证明书休息 1 天、5 月 4 日江苏省某某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休息 3 天、5 月 8
日南京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书休息 5 天、5 月 15 日南京某某医院门诊诊疗证明休息 5 天、5 月 22
日南京某某医院门诊诊疗证明休息 3 天。
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 12 条旷工部分规定: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 3
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小花认为其未到岗位工作并非无故缺勤而是生病导致,并非无故旷工。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向苏小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事先通知了街道工会,以苏小花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 无故旷工 5
天,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3 年 5 月 23 日,苏小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苏小花不服,向法院起诉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40204.8 元。
一审判决:在病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明显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苏小花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无故旷工 5
天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需要着重审查苏小花是否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遵守单位规定的合法的上班时间是普适性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本案中,苏小花自 4 月起开始请假,其知悉请假流程,但每次提交请假流程时并未提交医院诊疗记录,在 5 月 5
日口头向直属领导请假并在直属领导告知走钉钉平台提起请假流程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缺勤,至 5 月 18 日苏小花再次提请请假流程,
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苏小花继续缺勤未到岗,明显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苏小花辩称,其系生病并非无故缺勤,然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就诊记录明显不符合一般常理,其 4 月 12 日和 4 月 17
日其在江苏某医院、江苏省某医院就诊时进行了检查、治疗,在其他医院均为患者自述,在江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次就诊医生均建议其必要时完善相应检查,但苏小花并未检查而是更换医院继续就诊并开具病假条,南京某某医院怀疑系胃食管反流建议其消化内科就诊,而苏小花并未进一步诊断而是前往南京某某医院就诊并开具病假条,
苏小花上述就诊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就诊规律且 30 天的病假由等级不同的 5 家医院做出明显违背常理,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公司在履行报告工会的法定流程后解除与苏小花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苏小花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苏小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缺勤未到岗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苏小花知悉请假流程,但其每次提交请假流程时并未提交医院诊疗记录,苏小花在 5 月 5
日后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缺勤未到岗,苏小花虽抗辩其生病并非无故缺勤,并于次月提交了医院的就诊记录,但从其就医、就诊记录的记载及出具情况来看,其就诊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就诊规律且
30 天的病假由等级不同的 5 家医院做出明显违背常理,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并
认定其缺勤未到岗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苏 01 民终 5018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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