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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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 年 08 月 03
生效日期:
2013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府办发 [2013]27 号
(长府办发〔2013〕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586 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 151 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216 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204 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192 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180 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168 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 144 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2082 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1967 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1851 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1735 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1620 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 1388 元。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 1928 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1542 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1157 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96 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72 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 925 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 694 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31 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2314 元。
(四)201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 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6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三年八月三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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