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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3 月 26
生效日期:
2014 年 03 月 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 ”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二项为 ”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 ” 烈士独生子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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