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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信指定了离职日,公司提前让走人要赔 2N?仲裁一审都判错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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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精选案例:赌场员工逃跑时坠亡,一审: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审:赔 8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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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入职 广东 京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李刚 的平均工资为为 16928.03 元。
2022 年 9 月 22 日,李刚 通过电子邮件向 公司 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
鉴于对 公司 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 向 李刚 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
兹证明【李刚】先生,自 2022 年 3 月 1 日入职 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商业改善分析岗,因以下第 1 项原因 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 (“离职生效日”)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 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
李刚 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 仲裁 要求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34000 元。
2023 年 3 月 31 日,仲裁委 裁决 公司 一次性支付 李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3856.06 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 判决:员工指定 10 月 21 日离职,公司 9 月 29 日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 审法院认为,关于 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李刚 提出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辞职,而 公司 发出《离职证明》,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3856.06
元。
公司上诉:法律 规定“提前三十日”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何时解除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
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该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待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而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
2、本案中,公司在 2022 年 9 月 24 日回复 李刚 的电邮时明确告知 李刚 同意其离职申请,并提议最后工作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这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况且 李刚 在收到电邮后也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李刚
的实际行为也已经表明其认可公司提议的最后工作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3、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无论是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还是从广州中院的生效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或从本案 李刚 没有对最后工作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提出异议的事实出发,都不能得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李刚 答辩称,1、我 在 2022 年 9 月 22 日发出辞职信通知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21
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所以 我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存续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 2022 年
10 月 22 日始终结。我 发出的是辞职信非辞职申请,是履行义务提前通知公司,而不是协商或申请因此不存在需要公司批准、同意或答复的情况。
2、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合法存续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李刚 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 根据其工作需要,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通知 李刚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公司 的用工自主权。李刚 主张其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
10 月 21 日才终止,从而认为 公司 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公司 请求判令无须向 李刚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3856.06
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 公司无需向 李刚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3856.06
元。
案号:(2023)粤 01 民终 32722、32723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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