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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场员工逃跑时坠亡,一审: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审:赔 80 万!|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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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精选案例:员工请求确认 14 年劳动关系,法院:只能确认 1 年,前 13 年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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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某 千、田 某 鑫等 6 人 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 某 大厦三楼 E-3-M 室开设赌场,招聘 孙刚 为赌场服务。
2014 年 7 月 4 日 23 时许,因遭遇社会人员打砸赌场,孙刚
在逃离时不慎从大厦三楼坠楼,经送往重庆市中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嗣后,田 某 鑫、张 某 千以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 年 3 月 26 日,死者家属 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千、田某鑫 等 6 人 雇佣 孙刚
的行为是非法用工行为,并要求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539100 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69550 元,合计 808650
元。
2015 年 3 月 26
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出具了编号为
2015-336 号《证明》。
家属遂向法院 起诉。
一审判决:本案属工伤待遇纠纷,受害人明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服务,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家属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家属 要求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支付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本案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 家属
并未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直接要求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承担非法用工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开设赌场系违法犯罪活动,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非法用工主体,且 受害人
孙刚 明知是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非法用工,故 家属 起诉要求确认雇佣
孙刚 的行为是非法用工行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家属要求 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539100 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69550
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 判决驳回 家属 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认定被害人 孙刚 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对于用工关系,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没有第三种选项。
2、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营的娱乐、赌博场所无论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都属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完全符合非法用工主体的形式要件。一审认定
孙刚 明知被上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服务,从而不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公民生命权利的漠视和践踏,不符合公平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3、一审并无证据证明 孙刚 明知被上诉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孙刚
仅是一名服务员,从事的是端茶递水的日常工作,其并不知客人从事的赌博活动是否涉嫌犯罪活动。就算 孙刚 存在过错,也罪不至死。
二审判决:孙刚在工作时坠楼死亡,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 认为,本案中,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合伙非法开设赌场并招聘 孙刚 等为赌场服务,其用工行为构成非法用工。
因非法用工行为系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故无需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孙刚 在工作时坠楼死亡,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应当对 孙刚 死亡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故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应赔偿 孙刚
家属 一次性赔偿金 26955 元× 20 年= 539100 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6955 元× 10 年= 269550
元,合计 808650 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审 判决如下:
撤销 一审 判决,改判 张某千、田某鑫等 6 人 连带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539100 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69550
元,合计 808650 元。
案号:(2016)渝 05 民终 4227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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