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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入职两个月零二十九天,次日就要转正,却被领导以“下班走得早、没助理自觉性”为由要求自行离职。领导笃定公司试用期未签合同、未明确录用条件等不合规操作,Emily 不敢反抗,甚至放话“一分钱不赔,要仲裁就去”。
但 Emily 早已摸清劳动法底线: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 80%(约定 1 万 8,实际只发 1 万 2)、未缴纳社保,且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辞退却拿不出任何书面文件和告知证明,均属于违法行为。
她直接亮出底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 49628 元。见领导强硬拒绝,Emily 进一步施压 —— 她发现公司还有多名试用期员工面临同样的违法待遇,计划联合大家集体维权。最终,原本态度傲慢的公司松口,主动提出“再商量”,维权迎来转机。
二、试用期违法维权应对方式
(一)这些情况不属于“合法辞退”
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双方可任意解除合同”为借口违法辞退,需牢记核心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合法辞退仅两种情形:①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书面明确且提前告知);② 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过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缺一不可:无书面录用条件、未提前告知,或仅以“态度不好”“下班早”等主观理由辞退,均属违法解除。
(二)盘点常见违法点,留存证据是关键
- 未签订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需支付二倍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算)。
- 维权要点:即使约定“转正后补签”,未签合同期间仍需支付二倍工资,补签不能免除此前的违法责任。
- 试用期工资不达标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案例对照:Emily 约定正式工资 1 万 8,试用期工资需不低于 1 万 4 千 4(18000×80%),公司仅发 1 万 2,需补足差额 2400 元 / 月。
- 未缴纳社保
-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包含在“用工之日”内。
- 维权要点:社保不可用“补贴”替代,未缴纳需补缴,造成损失的可主张赔偿。
- 离职证明恶意标注“被开除”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包含不利于劳动者就业的负面信息。
- 维权要点:若标注“被开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信息导致求职受阻,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 违法约定试用期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需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证据留存清单 :offer 截图、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与领导的沟通记录(辞退理由、未签合同 / 未缴社保的对话)、工作成果等,电子证据需备份原始载体。
(四)不同行业试用期特殊注意事项
- 互联网 / 科技行业
- 常见陷阱:以“试岗期”“项目考察期”为由要求免费工作(如设计 3 版 LOGO 后以“不达标”拒录),法律上无“试岗期”概念,提供劳动即需支付报酬;
- 特殊提醒:岗位涉及保密、竞业限制的,试用期约定竞业限制需支付经济补偿,否则限制无效;技术岗需留存代码提交记录、项目文档等作为工作证明。
- 教培行业
- 常见陷阱:试用期排除绩效奖金、课时费,仅发基本工资(需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薪酬包含绩效 / 课时费”,且总额不低于法定标准);
- 特殊提醒:录用条件需量化(如“学员满意度≥90%”“课时完成率 100%”),若以“教学效果不好”辞退,需提供书面考核记录和学员反馈,主观评价无效。
- 制造业 / 工厂
- 常见陷阱:约定“试用期无社保”“离职需扣工装费”,社保必须缴纳,工装费不得从工资中扣除;
- 特殊提醒:试用期加班需支付加班费(工作日 1.5 倍、休息日 2 倍、法定节假日 3 倍),不得以“试用期不计算加班”为由拒付;录用条件需明确技能标准(如“熟练操作机床”“产品合格率≥95%”)。
- 服务业(餐饮 / 零售 / 物流)
- 常见陷阱:试用期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无视“不低于正式工资 80%”的规定;
- 特殊提醒:工时制度需明确(标准工时 / 综合工时),物流岗、零售岗的试用期考核需与岗位职责挂钩(如“配送准时率”“销售额达标”),不得以外界因素(如“门店客流量少”)为由否定员工表现。
- 初创公司 / 小微企业
- 常见陷阱:以“公司初创”为由不签合同、缓缴社保,或多次约定试用期(如“调岗后重新试用期”);
- 特殊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调岗、升职均不能新增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初创”不能成为违法借口,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的赔偿责任不变。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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