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421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2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发文机关:
河北省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5 月 30
生效日期:
2014 年 05 月 30
时效性:
已修订
文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 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8 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年 5 月 30 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 年 5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完
实时指导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