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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江西省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1 月 16
生效日期:
2014 年 01 月 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0 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0 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1 月 16 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 年 1 月 16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 1 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 1 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 3 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