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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了!社保不足 15 年非单位错,到龄即可终止合同!(2025)|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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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案例:上班冲奶粉烫伤到底算不算工伤?法院终审一锤定音!
小编按: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这是 2025 年 3 月 26 日高院作出的最新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安红,女,1974 年 4 月 26 日 出生,2010 年 11 月 入职河南某公司。公司 为 安红 缴纳了
社会 保险。
2024 年 4 月 26 日,安红 达到 50 周岁。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 向 安红
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安红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 不予受理。
安红 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安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安红 出生于 197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安红 满五十周岁,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公司
据此解除与 安红 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 对 安红 诉请 公司 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安红 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安红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缴费不足 15 年,不是单位原因造成的
二审法院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如何适用应当重点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下,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仅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此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
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予以认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本案中,安红
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险费用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并非 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
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止情形,故 安红 主张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红 仍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
我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错误。《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二者发生冲突时,
应适用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
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高院裁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的补充与完善,两者并不冲突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补充与完善,两者并不冲突。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综合上述规定,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进行审查:
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应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安红入职公司即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其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某公司无关。二审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裁定如下:驳回安红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4)豫民申 12761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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