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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案:二倍工资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不再按连续违法整体算!|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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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逐月分别起算: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次月起,对每一月分别计算一年时效(如广东、上海做法),这是主流观点。
2、连续违法视为一体:自用人单位不签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若满一年仍未签,则自满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如江苏、山东做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江苏地区有法院开始对之前的做法进行调整了,请看案例:
2023 年 2 月初,高某找到某公司区域领班钱某在某公司处从事小工、杂工工作,具体负责苗木栽种和养护,工资按天按考勤计算,每天 120
元,做一天算一天,所有员工是次月 10 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高某工作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便自己离开,公司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5 年 1 月 2 日,高某申请 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 34926.67 元。仲裁委
不予受理。
高某 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高某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倍工资无法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本案查证事实为双方约定工资薪酬为 120 元 /
天,并且工作一天得一天的酬劳,不工作便无酬劳,无最低工资标准,表明双方未形成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 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公司未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保不是唯一标准,高某也从未提出过异议,这也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高某从事的绿化养护工作虽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一部分,但双方并未约定固定期限或长期合作,对高某采取的管理方式基本是来去自由,这些更符合临时性劳务工作的特点。
从高某提供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来看不能确认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高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组织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之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功能,
承担了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责任。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用工双方在资格条件、人身管理和报酬性质等方面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
根据现查明的案件事实,2023 年 2
月初高某由某公司区域领班钱某招用在某公司处从事苗木栽种和养护工作,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公司对高某所陈述的“平时的工作也是钱某来进行指挥的。如果我家中有事,也需要向钱某进行请假
, 如果遇到下雨天,钱某也会告知我不用上班”情况不持异议,即
高某对于是否出勤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钱某的管理,且双方之间用工关系存续近两年之久,符合长期、稳定的特征。
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12 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 2023 年 2
月至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期间应属劳动关系,
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系双方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某公司认为高某系
“临时工”的意见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公司招用高某工作后,应于 2023 年 3
月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并无证据显示公司曾要求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公司因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直至 2024 年 1
月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鉴于公司系当月 10
日左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上述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高某于 2025 年 1 月 2 日申请仲裁,故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的二倍工资尚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经查阅高某提供的要素式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具体构成,现高某于诉讼中主张了 2024 年 1
月前的二倍工资,据高某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工资合计为 6615
元,某公司需向高某二倍支付该两月工资,故尚需支付差额 6615 元。
综上,二审 判决 撤销 一审 判决,改判 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6615 元。
案号:(2025)苏 04 民终 4261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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