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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案!55 岁超龄女工入职 12 天下班遇车祸,对方全责,公司还要赔工伤吗?|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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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精选:员工放弃社保自行缴费,能否向公司追讨社保费?2025 最新判决!
小编按:2025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超龄劳务关系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等权利,人社部也公布了《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 2025 年 10 月 13 日法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的最新判决:
英姑,女,1968 年 11 月 19 日出生,2023 年 12 月 2 日,英姑 入职 安徽 某公司,
12 月 4 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未为
英姑 购买工伤保险。
2023 年 12 月 14 日 16 时 46 分许,英姑 在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无责任,住院治疗 25
天,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骨折(开放性)。
2024 年 1 月 24 日,人社局 依法认定为工伤。
2024 年 7 月 10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英姑 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24 年 12 月 16 日,英姑 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2025 年 1 月 23 日,仲裁委作出 裁决,英姑
对该裁决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 另查明,2023 年度安徽省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7688 元 / 月;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英姑
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英姑
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仲裁裁决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1515.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 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予以确认。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英姑 实际住院 25 天,诉请按 7688 元 / 月× 80% ÷ 30 天× 25 天计算为
5125 元,符合《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英姑 诉请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计算无法律依据,其实际工作 12 天获工资 1569.64
元,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月计薪天数 21.75 天,核算月工资为 2845
元,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17070 元(2845 元 / 月× 6 个月)。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英姑 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英姑 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6128 元(7688 元 / 月× 6 个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 判决公司支付 英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612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1515.2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7070 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512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 元,合计 110338.2 元。
公司上诉:入职时已年满 55 周岁,无法购买社保,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工伤待遇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英姑入职时已年满 55 周岁,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女性工人 50
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无法购买社会保险,故英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
2、英姑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班后遭遇车祸,肇事司机全责,相关费用应由肇事方全额承担,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费用有失公允。
员工答辩:司法解释二已废止劳务关系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 21 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2 条第 1
款,对超龄人员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形成独立法律关系;依据该司法解释立法精神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权,未参保单位应直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2、肇事司机全责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与工伤保险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审判决:入职时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二审法院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承担 英姑 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英姑 入职时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工伤认定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该行政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主张
“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工伤保障资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侵权责任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发生竞合或替代,公司以
“肇事方全责”主张免除自身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
一审法院对 英姑 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 英姑
实际工作时长、住院天数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方式合法、数额准确,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 皖 18 民终 1889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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