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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2 月 14
生效日期:
2014 年 02 月 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2 月 14 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 年 2 月 14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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