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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 年 08 月 06
生效日期:
2013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大政办发 [2013]77 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大连市政府决定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 1100 元调整为 1300 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 1000 元调整为 1200 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 11 元调整为 13 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 10 元调整为 12 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8 月 6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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