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坚决不去搬迁的新地点上班,构成旷工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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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案例:员工拒绝调岗能解雇吗?终审判决揭示单方调岗规则!

王蓉蓉于 2013 年 7 月 9 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向王蓉蓉发出通知:

>
>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经营需要,于 2017 年 6 月 3 日起,办公地点将由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 庄胜广场北办公楼东翼 ** 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 鹏润大厦 ****,烦请配合公司此次的搬迁工作。并请在 2017 年 6 月 5 日起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A 座办公。如您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
> 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本次搬迁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均可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王蓉蓉 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 月 5 日起未出勤。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旷工处罚:不足 1 小时按照小时计算。累计旷工 16 小时(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王蓉蓉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王蓉蓉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王蓉蓉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蓉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0400 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蓉蓉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 **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
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王蓉蓉认可的公司搬迁通知记录显示,
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理,该公司又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向其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亦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王蓉蓉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收到该通知书,但仍未到岗。

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
,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蓉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王蓉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其工作距离过远(车程由 40 分钟增至 2 小时),在未与其协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 二审判决:搬迁新址后虽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

本案中,公司的办公地址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其系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搬迁,
虽搬迁到新址后导致王蓉蓉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此次搬迁为公司整体搬迁,并非调整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

王蓉蓉在 2017 年 6 月 2 日收到搬迁通知的情形下未在规定时间到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在 2017 年 6 月 23 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构成旷工
,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王蓉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王蓉蓉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旷工是因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与其协商,导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正常出勤,上下班费用和路程大幅度增加。

** 高院裁定: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王蓉蓉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王蓉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蓉蓉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民申 4556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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