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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前,女员工发来一张“可疑”B 超单,公司仍终止合同合法吗?|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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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艳是 北京某公司员工,2022 年 8 月 17 日 入职,月薪 15000 元 / 月。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 通过电子邮箱向 阿艳 发送《劳动合同期满通知》,载明:“阿艳 女士,您好,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期满,
公司对您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示感谢!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现提前一个月通知您,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请您接到本通知后……”
2023 年 8 月 9 日 20:02,阿艳 向 公司 回复电子邮件,表示其已收到《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但
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其已于 2023 年 4 月怀孕,胎儿如孕 16 周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即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要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其他应得薪资。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 工作人员王某向 阿艳 发送消息“请把你的 B 超单子发我、建档信息发我”,阿艳向
公司 发送 了 一张《报告单》照片,并表示没有建档信息,如有需要可以去医院拍照或者打印出来补。上述报告单显示检查日期 2023 年
8 月 8 日,姓名:阿艳,临床诊断:宫内孕,超声提示:宫内单活胎,胎儿大小如孕 16 周。
公司 工作人员王某未予回应。王某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向 阿艳 发送“离职交接单已经发你邮箱”“填写后发送至我邮箱”,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均要求 阿艳 将交接单发过来。
2023 年 8 月 14 日,阿艳 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5000 元,仲裁委以
“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阿艳 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函询 2023] 第 1292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条件”具体指代内容,该仲裁委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据当时经办的工作人员回忆,出具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因应该是 阿艳
当时未提供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材料”。
庭审中,阿艳 主张其于 2023 年 7 月底 才 知晓自己怀孕,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 抗辩认为 2023 年 7 月 5 日通知 阿艳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时并不知晓 阿艳 怀孕,直至 2023 年 8
月 9 日晚 阿艳 通过邮件告知怀孕一事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 工作人员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向 阿艳
核实怀孕情况,但 阿艳 提供虚假医学报告,涉嫌伪造,故 公司 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不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公司 在 2023 年 7 月 5 日向 阿艳
送达《劳动合同期满通知》时,对 阿艳 怀孕一事并不知情,公司 不具备终止劳动关系的主观恶意。
但 阿艳 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明确告知公司本人怀孕、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向 公司 发送检查报告单,
公司 虽然主张 阿艳 提交的检查报告存在造假嫌疑,但从未向 阿艳 表达过对怀孕情况的质疑,亦未至有关机构核实真伪,随即于次日即 2023
年 8 月 11 日便要求 阿艳 办理工作交接,进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公司 应向 阿艳 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30000 元,对 阿艳 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 判决 公司 向 阿艳 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30000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我司并非“明知”阿艳怀孕而终止合同。首先,我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发出到期不续签通知时,对阿艳怀孕一事毫不知情,该通知合法有效。其次,阿艳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才告知怀孕,且在我方要求核实时,仅提供了一张虚假的 B
超照片,此非有效告知,也非法律认可的诊断证明。
阿艳刻意隐瞒、恶意欺骗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诚实信用义务,导致我司无法核实真伪。作为用人单位,我司已尽到审核责任,其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我司承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 与 阿艳 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到期,现 阿艳 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其处于怀孕状态,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法延续。
公司 在 2023 年 7 月 5 日发送期满通知时虽不知晓 阿艳 怀孕,但证据显示 阿艳 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将怀孕一事告知 公司,并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向 公司 发送了检查报告单;公司
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义务,现 公司 虽主张 阿艳 怀孕一事存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 阿艳
怀孕事实的真实性,即便其公司在当时的情况下持有疑虑,亦应尽量核实真伪,其公司未予核实而是于次日直接要求 阿艳
办理工作交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该行为显然不妥,一审法院认定 公司 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 阿艳 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 02 民终 13198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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