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法库

共计 8846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23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 参考案例: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__ _ _ _ _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 ‍ ******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 ** **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
** **

**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9

** 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键词 **

民事 / 劳动合同 / 军令状 / 解除劳动合同 / 意思自治约束效力

** 基本案情 **

曹某诉称: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不是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曹某是被迫签字。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故请求判令:1. 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122,641.83 元;2. 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12,139.5 元等。

某通信公司辩称,曹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而且曹某是基于承诺自行离职,并非某通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曹某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入职某通信公司,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3 日。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 2020 年 2 月工资 2,020 元。

曹某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曹某自愿选择 2019 年的业绩目标为 2,700 万元,完成率低于 30% 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 2019 年度完成业绩 264 万元。

2020 年 3 月 17 日,某通信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先生:因您于 2019 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 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曹某、某通信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2020 年 3 月 26 日,曹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4,627.5 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12,139.5 元等。该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作出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 795 号裁决书,对曹某上述两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曹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作出(2020)沪 0112 民初 22927 号民事判决:一、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2,641.83 元;二、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提成 6,060 元;三、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工资差额 6,980 元;四、驳回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通信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0)沪 01 民终 1138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某通信公司主张曹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某通信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通信公司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此外,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某通信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某通信公司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某通信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应当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裁判要旨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48 条、第 87 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22927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14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1 民终 11389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16 日)

(民一庭)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 01 民终 1138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 **** 楼
**。法定代表人:蒲锦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叶水,男,1986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智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叶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229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智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 , 依法改判苏州智铸公司无需支付曹叶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 122,641.83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关于“苏州智铸公司直接以曹叶水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苏州智铸公司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曹叶水属于主动离职的情形。曹叶水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向苏州智铸公司提出薪资调整申请 , 申请内容为从 2019 年开始销售业绩从原来的 1,800 万元 , 调整为 2,700 万元
; 相应的底薪从原来的每月 6,000 元调整为每月 9,000 元。曹叶水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了薪资及工作内容 , 应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变更薪资及工作内容是其本人的自愿选择 ,
对未达到预期业绩目标所产生的离职后果是曹叶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并非是苏州智铸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或强制性要求。薪资调整申请及《销售人员军令状》的内容
, 应视为双方共同订立了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确认曹叶水未完成业绩目标承诺时 , 苏州智铸公司并未立即通知曹叶水解除劳动合同 ,
更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曹叶水已在 2020 年 3 月 3 日通过微信的书面方式同意了主动离职。苏州智铸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向曹叶水送达并经曹叶水本人签字确认的《通知书》中 , 也是用了“终止”一字而并非“单方解除”,
曹叶水本人也是在当日就进行了工作交接。该《通知书》只是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现已终止的一个说明性文件 , 并非是苏州智铸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综上
, 现曹叶水未完成其作出的业绩目标承诺 , 劳动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现已成就 , 应当视为是其同意主动离职的情形。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因所附条件已成就而解除 ,
并非苏州智铸公司单方解除。一审法院不能仅凭曹叶水事后所称“未有自动离职的意思表示”而认定苏州智铸公司系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系合法解除。综上 , 苏州智铸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也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
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苏州智铸公司的上诉请求。
曹叶水辩称,不同意苏州智铸公司的上诉请求。曹叶水没有主动离职,苏州智铸公司以曹叶水销售业绩未达标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苏州智铸公司送达曹叶水的通知书上是终止。从双方解除情形来看,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协商一致的情形。苏州智铸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曹叶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2,641.83 元;2.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12,139.5 元;3.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提成 6,060 元;4.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18
年度的十三薪工资 6,000 元;5.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19 年度的十三薪 9,000 元;6.
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6,980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叶水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入职苏州智铸公司处,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3 日。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20 年 2 月工资 2,020 元。曹叶水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曹叶水自愿选择 2019 年的业绩目标为 2,700 万元,完成率低于 30%
则自动离职。曹叶水实际 2019 年度完成业绩 264 万元。2020 年 3 月 17
日,苏州智铸公司向曹叶水出具通知书,上载:“曹叶水先生:因您于 2019 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
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曹叶水、苏州智铸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2020 年 3 月 26
日,曹叶水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4,627.5
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12,139.5 元、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提成 6,060 元、2018 年度的十三薪工资 6,000 元、2019 年度的十三薪 9,000 元、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6,980 元。该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作出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 795 号裁决书,裁决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曹叶水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提成 6,060 元、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5,500 元,对曹叶水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另查明,苏州智铸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向曹叶水转账支付 5,335 元、5,432 元,备注均显示为工资。
一审庭审中,曹叶水提供了其银行交易明细、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个人纳税申报明细,证明曹叶水每月工资及苏州智铸公司向曹叶水发放十三薪的事实。苏州智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曹叶水的工资收入情况应以苏州智铸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为准,苏州智铸公司
2017 年 1 月及 2018 年 2 月支付的并非十三薪,而是年终奖,苏州智铸公司 2018 年、2019
年亦没有向销售团队的其他员工发过十三薪。曹叶水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曹叶水自制的销售客户跟踪表,证明曹叶水在 2020 年 2
月持续在家办公。苏州智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苏州智铸公司称其在公司的 OA 邮件和企业微信群中通知自 2020 年
2 月 3
日开始全员进入工作状态。苏州智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曹叶水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认为其中发放的销售提成不应计入曹叶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曹叶水对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
2020 年 2 月份应得工资数额不认可,且销售提成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曹叶水认为苏州智铸公司曾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
2018 年 2 月 12 日向曹叶水支付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十三薪,故双方有关于十三薪支付的惯例,现苏州智铸公司未支付其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十三薪,但苏州智铸公司在上述转账时的备注均为工资,无法看出苏州智铸公司支付的系十三薪,现曹叶水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支付十三薪的约定,苏州智铸公司亦不予认可,苏州智铸公司主张支付的系年终奖,故对曹叶水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十三薪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提成 6,060
元,苏州智铸公司同意支付该笔提成,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 2020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首先,苏州智铸公司主张曹叶水 2020 年 2 月未出勤,但因疫情原因,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 日,同年 2 月 3 日至同年 2 月 9 日为延迟复工期间,曹叶水、苏州智铸公司均认可苏州智铸公司已通知全员 2020 年
2 月 3
日进入工作状态,但是当时苏州智铸公司属于延迟复工期间,曹叶水不能至苏州智铸公司的工作地点工作,与曹叶水认为其系在家办公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苏州智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苏州智铸公司要求曹叶水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回公司上班的证据,故对曹叶水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曹叶水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 9,000 元,根据苏州智铸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曹叶水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每月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共计 9,000
元组成,故一审法院对曹叶水的主张予以采信。苏州智铸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中记载曹叶水 2020 年 2 月工资由基本工资 6,000 元及绩效工资
2,000 元组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曹叶水、苏州智铸公司就下调工资达成合议,故苏州智铸公司应支付曹叶水 2020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6,980 元。
关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曹叶水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曹叶水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12,139.5 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苏州智铸公司认为因为曹叶水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叶水自动离职,但曹叶水从未向苏州智铸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苏州智铸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曹叶水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叶水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苏州智铸公司应对曹叶水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苏州智铸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苏州智铸公司直接以曹叶水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曹叶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曹叶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未获支持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诉请系基于苏州智铸公司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避免讼累,一审法院径行审理。根据苏州智铸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曹叶水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
5,500 元、绩效工资 3,500
元及销售提成组成,苏州智铸公司认为销售提成不应计算曹叶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销售提成亦是曹叶水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曹叶水的劳动所得,故对苏州智铸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经计算,曹叶水要求苏州智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122,641.83 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判决:一、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叶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2,641.83 元;二、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叶水提成 6,060
元;三、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叶水工资差额 6,980
元;四、驳回曹叶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由曹叶水、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中,苏州智铸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主题为“2018
年销售提成规则”的邮件,旨在证明 2018 年 7 月 1 日,苏州智铸公司向曹叶水发送邮件,告知其自行选择 2019
年的薪资结构及销售指标。2、薪资调整申请单,旨在证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曹叶水通过该公司系统提交了薪资调整申请单,其申请选择底薪为 9,000 元,销售业绩为 2,700 万元的薪资结构。3
、薪酬结构说明,苏州智铸公司的薪酬结构划分,员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适合其自身的薪资待遇。曹叶水对证据 1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销售提成规则系苏州智铸公司制定;对证据 2 和证据 3
的真实性不认可,曹叶水在苏州智铸公司任职期间,是对苏州智铸公司提出过一次要求薪资调整,那是在 2018 年 11 月 13
日曹叶水与公司销售副总黄某谈过,要求调整薪资,是基于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要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而提出的,当时黄某问曹叶水续签劳动合同有啥条件,曹叶水提出将工资涨到
9,000 元,当时谈的地点是在广州火车东站,谈好后曹叶水与黄某在当天下午从广州坐飞机去昆明出差拜访客户,所以不存在苏州智铸公司提供的证据 2 和证据
3 之说。鉴于曹叶水认可证据 1 的真实性,本院确认证据 1 的真实性。对于证据 2、证据 3
,曹叶水予以否认,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证据 2、证据 3 的证明力难以认定。
曹叶水则提供录音光盘及文字稿,旨在证明不是曹叶水自行离职。苏州智铸公司对两份录音的真实性均予认可,1、下午 5 时 58
分的录音是在疫情隔离期间曹叶水回到上海,在隔离期间突然来公司的对话。后面曹叶水报警,警察到场后要求曹叶水回去隔离,警察的意见是一切事宜等隔离结束以后再解决,录音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2、3 月 17 日下午 12 时 42 分的录音,是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曹叶水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锦先的谈话。上诉人认为通知书是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送达曹叶水,其签收日期也显示是 2020 年 3 月 17 日。曹叶水提交的录音形成时间,3 月
17 日下午 12 时 42 分与通知书上的日期也是同一日,都是 2020 年 3 月 17
日即解除劳动合同当日。从曹叶水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锦先的谈话中也可以看出,蒲锦先说“最多也是给付经济补偿金 N+1
”。这句话也可以说明公司深知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就是“N+1
”,也由此证明了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如果公司合法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如果公司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根本没必要再说给付曹叶水“
N+1 的经济补偿金”。鉴于苏州智铸公司认可曹叶水提供两份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于曹叶水提供两份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苏州智铸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苏州智铸公司主张曹叶水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叶水自动离职,但曹叶水从未向苏州智铸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苏州智铸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苏州智铸公司又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苏州智铸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苏州智铸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曹叶水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叶水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苏州智铸公司应对曹叶水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苏州智铸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苏州智铸公司直接以曹叶水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曹叶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苏州智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剑平

审判员:周 寅

审判员:郑东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 琦

**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

** ▼往期精彩内容 **

人社部正式发文:20.83 天变成 20.67 天,21.75 天不变!| 劳动法库 2025-01-02

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附官方解读)| 劳动法库 2025-01-02

指引:弹性退休条件如何确定、怎么办理?| 劳动法库 2025-01-02

2025.1.1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 劳动法库 2025-01-01

员工请事假,公司能否不批?(最新入库案例)| 劳动法库 2024-12-31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

****

****

__

正文完
实时指导请联系
post-qrcode
 0

劳动仲裁指南

应对调岗降薪,八步教你维护职场权益

应对调岗降薪,八步教你维护职场权益

本案核心教训是面对公司调岗降薪不能盲目妥协。维权绝招:先分析合理性,忽视口头通知,及时发问询函,坚持原岗位出勤,收集证据,降薪后发催告函,根据情况选择维权途径,必要时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一、把图片、文档全部转成 PDF 二、按「证明内容」分文件夹、排序、合并排版 证据文件夹内 里面再建 子文件夹...
公司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维权攻略

公司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维权攻略

本案中,公司为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应收集证据,质疑公司制度合法性,必要时投诉维权。维权绝招是熟悉劳动法,抓住公司违法点,据理力争。员工要警惕公司套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证据清单制作

证据清单制作

以我所为例,表格标题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页码。有些更详细的还会增加:证据类型、证据来源、证明...
孕期被劝退?公司耍 3 招逼走孕妇

孕期被劝退?公司耍 3 招逼走孕妇

一、案例故事 怀孕女职工 Anna 遭遇公司“花式劝退”:先以“身体不便”为由要求其提前停工待产,且停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