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2572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7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 参考案例: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__ _ _ _ _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 ** **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
** **
**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2
** 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 ** ——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 关键词 **
民事劳动争议延长试用期法定最长试用期二次约定试用期
** 基本案情 **
原告某途教育公司诉称:某途教育公司与王某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3 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王某华的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中自我介绍的优秀销售能力严重不符,故某途教育公司延长 3 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华也予以认可。延长后总计为 6 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某途教育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华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被告王某华辩称:其与某途教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止,但再次约定的试用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才结束。某途教育公司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华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入职某途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试用期月基本工资 2400 元、岗位工资 4800 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 3000 元、岗位工资 5000 元、绩效工资可至 4000 元、通联费 200 元及交通费 1000 元。2018 年 6 月 25 日,某途教育公司向王某华发出延期考察通知书,其内容显示:“王先生……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某华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某途教育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赵某发给王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早!你的转正还是想等你有了第一份合同回来再说哈,觉得你快了!加油!合同签了就第一时间告诉我。”王某华回复:“嗯嗯,好!谢谢!”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载有:“王某华……经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王某华正常工作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某途教育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向王某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途教育公司支付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王某华请求。某途教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作出(2019)京 0108 民初 44374 号民事判决:某途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华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42027.59 元、工资差额 6480.04 元等。宣判后,某途教育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作出(2020)京 01 民终 519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某途教育公司与王某华订立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后某途教育公司以王某华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某途教育公司虽主张王某华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某途教育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显示,王某华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成为正式员工。结合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途教育公司将王某华的试用期实际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亦实际违反了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某途教育公司支付王某华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 裁判要旨 **
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83 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44374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4 月 27 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终 519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7 月 27 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 2024 年 09 月 26 日作出调整
(民一庭)
**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
** ▼往期精彩内容 **
人社部正式发文:20.83 天变成 20.67 天,21.75 天不变!| 劳动法库 2025-01-02
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附官方解读)| 劳动法库 2025-01-02
指引:弹性退休条件如何确定、怎么办理?| 劳动法库 2025-01-02
2025.1.1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 劳动法库 2025-01-01
员工请事假,公司能否不批?(最新入库案例)| 劳动法库 2024-12-31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阅读
****
****
****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