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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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 入库编号:** 2024-07-2-186-003

** 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 关键词 **

民事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

** 基本案情 **

原告张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止。2020 年 6 月 10 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 年 6 月 12 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某公交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张某则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 年 7 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随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其签订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1)闽 0111 民初 7262 号民事判决:某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判后,某公交公司以用人单位对于是否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为由,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作出(2022)闽 01 民终 116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裁判要旨 **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 14 条、第 39 条、第 40 条

一审:福建省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 0111 民初 7262 号 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5 日)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1 民终 1168 号 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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