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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1993 年 12 月 25
生效日期:
1993 年 12 月 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退 [1993] 第 6 号、京财行[1993]2738 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993 年 9 月 30 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中,参加了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其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从今年 10 月起不再打折扣,按全额计发。其职务工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未参加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国发〔1991〕74 号文件规定计入退休费基数的金额,也同时不再打折扣,按全额发给。
按上述办法执行后,这些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的计算办法相应改为:以连续工龄满 15 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职务工资(未参加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 1%,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职务工资(同上)的 15%。未参加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如按原京人工〔1987〕11 号文件计算困难补助金额,高于新办法计算的金额,仍可按原办法执行。困难补助的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加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例 1,某人,1957 年参加工作,1986 年退休,连续工龄 29 年,基础工资 40 元,职务工资 91 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 91 元 14%=12.8 元。
例 2,某人,1965 年参加工作,1986 年退休,连续工龄 21 年,基础工资 40 元,职务工资 73 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 73 元 6%=4.4 元。
例 3,某人,1951 年参加工作,1982 年退休,连续工龄 31 年,原行政 18 级,87.5 元,未参加 1985 年工资改革,其困难补助:原按京人工〔1987 〕11 号文件规定为 15 元;按新办法计算:87.5 元 15%(应为 16%,但受最高不超过 15%的限制)=13.2 元,仍可按 15 元发给。
此次退休人员实际增资低于 7 元的,按 7 元发给。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 6 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将按国发〔1993〕79 号和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