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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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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人社厅函〔2009〕149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 2008]1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 * *
**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国法秘政函 (2009)5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 累计工作 ” 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 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
人社厅函 [2008]421 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为此,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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