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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期间既领工资又领生育津贴,算不当得利还是公司福利?|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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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案例:值班如厕遭强奸,人社局坚决不认工伤!法院:必须得认!
案例一:
孙小妹是 北京某 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1 日,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2 日期间休产假。
产假期间,公司 支付了 7171 元的工资。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某公司支付 孙小妹 工资 5908.63 元。
2022 年6月 30 日,孙小妹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孙小妹在社保部门 领取了 143 天的生育津贴 25549.33 元,按照
5360 元的标准。
公司向 法院起诉要求 判令 孙小妹 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7171 元,理由是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孙小妹
已经从社会保险基金享受了生育津贴待遇,故 公司 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属于重复发放,孙小妹 应予退还。
孙小妹 辩称:1、我
不存在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我 于
2019 年 11 月入职,2022 年 6 月离职。期间为正常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属于以上情形之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驳回请求。
2、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0)
桂民再
411
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最终判决为公司自愿给付,我 不当得利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 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案中,
孙小妹 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生育津贴的标准,在生育津贴涵盖天数单位发放的工资,孙小妹 应退还给某公司,经本院核算,金额为 6237.67 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 判决如下:孙小妹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某公司 6237.67 元
。
案号:(2023)京 0106 民初 21217 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例二:
王小美 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入职 沈阳某投资管理 公司。公司缴纳了生育保险。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2 项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4 项规定:“
女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扣除各项补助、补贴。产假期间,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若休产假后,在公司工作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对于产假期间的统筹及产假津贴,公司有权予以追回或扣除。
”
王小美 因生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8 月 17 日期间向 公司 提出产假申请,公司 批准了 王小美
休假的申请,王小美 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28205.16 元,产假期间 公司 向 王小美 实发工资 16436.86 元(应发工资
22606.27 元)。
后公司 申请仲裁,要求 王小美 返还产假期间工资,仲裁委 不予受理。公司 不服,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王小美 在产假期间医保机构虽向 公司 支付了生育津贴,但期间 公司 向 王小美
所发放的工资是依据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而支付的,王小美 产假期间 公司 所支付的工资应视为 公司
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单位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是 公司 内部的福利政策,故对 公司 要求 王小美 退还产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辽 01 民终 583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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