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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2 月 25
生效日期:
2014 年 03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9 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2 月 25 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 年 2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